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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来凤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8 17:16 来源:来凤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来凤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在《来凤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批范围、城乡规划控制区内房屋翻修条件、城乡规划控制区内原址修建核证管理、农村村(居)民建房标准、审批流程、 监管体系及执纪执法等内容。

一、审批原则变化。

1.原宅基地审批执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拆旧建新”原则改为宅基地审批执行“一户一宅、限额用地、建新拆旧”原则;

2.新增了“彰显特色、风格”原则;

3.新增了“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非独生子女家庭确需分户申请宅基地的,符合公安户籍分户条件的(父母应随一方子女居住,不得与子女分户单独申请宅基地建房)”原则。

二、审批标准变化。原“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将相关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改为“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将相关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批程序变化。原审批程序第十五条中“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改为“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撤销或注销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四、乡镇宅基地审批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审批委员会主任,为宅基地审批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领导任副主任,为宅基地审批直接负责人,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

五、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文件要求,对相关附件表格进行了更改。

六、修改了《办法》的试行期限;对审批环节的时限、流程进行了明确。

七、落实建房全程管理。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对乡镇审批委员会在宅基地建房监管中的职责提出新的要求。

八、细化部门监督职责。明确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宅基地监督执法中的职能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宅基地使用注意事项: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三)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凤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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