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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来凤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30 16:28 来源: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2021年8月28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来凤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对于保障我县储备粮油安全、规范储备粮油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

一、《办法》出台目的与依据是什么?

(一)目的 

《办法》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目的: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充分发挥县级储备粮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二)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2、《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来凤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体制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方式。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目的。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三)关于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四)关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选择

《办法》对承储地方储备粮企业的条件、义务和禁止类行为 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县级储备粮动用与利息费用补贴

规定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程序、条件。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参照《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六)关于县级储备粮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七章,为法律责任追究章节,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办法》有关条款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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