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号)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No:SH20241021094《检验报告》,判定来凤县世纪金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青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当事人使用的青椒镉(以Cd )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 年 11月 19日执法人员对来凤县世纪金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并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二、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