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Y-J06243058号、NO:SY-J06243063号《检验报告》,判定来凤小郭蔬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大葱和小米椒(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 年7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案大葱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小米椒(辣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2024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调查。
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