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
为进一步推进现代渔业的绿色高质量发展,夯实渔业设施基础,促进我县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4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23〕63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来凤县设施渔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设施渔业项目建设用于支持在来凤县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设施渔业项目且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年度项目。
二、支持范围
设施渔业支持范围,是指在近期已经建成、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并且能够在2025年12月前完工的设施渔业项目。
三、支持内容
支持池塘工程化循环水(跑道)、“零排放”圈养桶、工厂化循环水、陆基圆池循环水养殖等生态设施渔业基地建设,提高水产品保供能力。
四、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形式,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30%。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市场主体需要提供的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情况表、项目申报文本;
2.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局图;
3.营业执照、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4.场所使用证、协议、租赁合同
市场主体要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二)项目建设标准要求
新增生态设施渔业面积600平方米,生态设施设备及建材必须达标和合格,项目区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生态设施渔业效益提升20%以上,提升养殖户满意度。
(三)市场主体申报项目原则
申报过程,坚持“一个市场主体、同个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鼓励“同个市场整体、分年度、持续申报新项目”,防止“多头申报项目”。
六、管理流程
(一)市场主体申报
市场主体补助资金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报来凤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审批复核
来凤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的内容、投资概算、附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资金盘子,对拟补助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批复项目。
(三)实查验收
来凤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实地检查,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组织验收。
1.验收主体
由来凤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根据项目验收办法,成立验收组,按项目建设时限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2.验收依据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49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23〕6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四)资金拨付
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在项目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经公示后拨付补助资金。
七、申报项目的时限
各乡镇应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25年12月30日前报送来凤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过期不予受理。(本通知及所有附件电子版可到县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张瑞金
电 话:18727697087
来凤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