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自来水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来凤县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水量及价格
(一)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档水量0-300m³/年,2.41元/m³;第二档水量301-600m³/年,3.62元/m³;第三档水量601m³/年及以上,7.23元/m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定额以内(含)为一档:3.21元/m³,超定额50%以内(含)为二档:“两高一剩”行业外4.82元/m³,“两高一剩”行业6.42元/m³,超定额50%以上为三档:“两高一剩”行业外6.42元/m³,“两高一剩”行业9.63元/m³。用水定额(即分档水量)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
(三)未实行一户一表居民及“合表用户”生活用水价格:2.8元/m³。
(四)特种用水价格:5.15元/m³。
二、优惠政策
为了使本次调价不给困难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对持有有效低保证和有效烈军属证件的家庭用水量在300m³以内的价格仍按1.95元/m³执行,超过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
三、执行时间
此次调价自2024年1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概念解释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区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用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2.非居民生活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合表用户:指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等。
4.计量依据:居民用户以实际抄见水量为计量依据,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供水企业应及时告之用户。分档水量以年为周期,用水量在年度周期内累计,不跨年、不结转。
(二)配套制度
《来凤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三)有关要求
1.来凤县自来水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向内挖潜,努力降低运营成本;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发现用户水费或水量反常现象,建立温馨提示制度。
2.自来水公司要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政策,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