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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艳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0 10:55 来源: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城管罚决字〔2023〕LW-052号


高艳群:

经调查核实,你未取得规划许可于2023年2月至10月在来凤县翔凤镇黄茅坪村19组58号房屋后面修建建(构)筑物,结构类型为钢棚,占地面积109.92㎡,建筑面积109.92㎡。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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