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城市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建罚决字[2025]Z001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17:26 来源: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来凤县荣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91422827316482368W):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绿水镇违法经营燃气供气。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办移交转办资料。证明:来凤县荣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绿水镇违法经营燃气供气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公司基本信息、授权委托书。证明:来凤县荣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民事责任法人主体资格,来凤县荣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张芮菠全权负责。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来凤县荣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在绿水镇(新溪沟村、四合村、上寨社区、香沟村、老寨村、老鹰岩村)违法经营燃气供气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案涉天然气用户信息表(6个村、社区盖章确认)。证明:来凤县荣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绿水镇的新溪沟村、四合村、上寨社区、香沟村、老寨村、老鹰岩村违法经营,案涉用户共108户,违法所得金额45422.27元。

综上,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伍仟肆佰贰拾贰元贰角柒分(¥45422.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开具《来凤县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