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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来住建罚决字〔2024〕YC-003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15:00 来源: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住建罚决字〔2024〕YC-003号


湖北省钦武瑞博商贸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下午4时许,你公司租赁车辆湘N1J980运输建筑渣土往来凤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二期青创园工地回填,在工地出入口路段因车身车轮不洁,发生泥土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约30米、宽约6米,总面积约为18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涉案车辆湘N1J980是你公司雇佣且车身车轮不洁,发生泥土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详细时间、地点和行为全过程。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证明:涉案车辆造成路面污染的时间、地点和路面污染范围情况。

证据三:涉案人员基本信息。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身份信息。

证据四:湖北省钦武瑞博商贸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证明:你公司具有民事责任法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公司法人基本信息。证明:你公司法人张友武身份信息及全权处理本案件的资格。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明:涉案车辆车身车轮不洁,发生泥土泄漏、遗撒造成路面污染的现场行为事实。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圆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开具《来凤县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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