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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来住建罚决字〔2024〕第Z010号)

发布时间:2024-12-13 15:00 来源: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住建罚决字〔2024〕第Z010号


杜长青

经调查核实,你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擅自在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社区青岗林网格4单元34号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来凤县市政管理所移交的线索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电费损失金额。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杜长青擅自在市政路灯线路上接用电源设备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基本信息。证明:确定违法行为人的身份。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擅自在市政路灯线路上接用电源设备的违法现场照片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3日内拆除照明设施上接用的电源设备;

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3.依法赔偿电费损失折合人民币壹佰捌拾陆元贰角(¥:186.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开具《来凤县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电费损失缴费至路灯电表账户(账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户号:420684938743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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