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住建罚决字〔2024〕LW-027号
张生文:
经调查核实,你未取得规划许可于2018年在来凤县翔凤镇竹园路10号房屋楼顶修建建(构)筑物,结构类型为钢棚(一层),建筑总面积139.03㎡。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利川市等三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中共来凤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来机编发〔2020〕75号)、《中共来凤县委 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证明: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执法主体合法。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建(构)筑物修建人为张生文,修建的时间是2018年,未取得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等事实。
证据三、测量图。证明:该建(构)筑物的修建详细地址、面积、结构类型。
证据四、当事人基本信息。证明:确定违法建设人的身份,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村组证明。证明:该区域的地名、当事人建房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来凤县城区总体规划(调整)图和出具的合法性审查表。证明:该区域已于2005年纳入来凤县城区总体规划,该建(构)筑物的修建地址在规划区范围内,且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证据七、现场照片。证明:该建(构)筑物的现状。
综上,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你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
2. 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