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住建罚决字〔2024〕Z015号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于2016年在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路1号修建建(构)筑物4处,结构类型为砖混,占地面积708.55㎡,建筑总面积708.55㎡。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利川市等三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中共来凤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来机编发〔2020〕75号)、《中共来凤县委 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来凤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证明: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执法主体合法。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建(构)筑物修建主体为湖北楚波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修建的时间是2016年,未取得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等事实。
证据三、测量图。证明:该建(构)筑物的修建详细地址、面积、建筑物的结构类型。
证据四、湖北楚波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具有民事责任法人主体资格。
证据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表。证明:该建(构)筑物的修建地址在规划区范围内,且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以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明:该建(构)筑物的现状。
证据七、房屋及装饰附属物价格咨询评估报告书。证明:该建(构)筑物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造价为372860元。
综上,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规划红线内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B建筑),责令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改正,规划红线外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A建筑),责令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372860元)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萬捌仟陆佰肆拾叁圆整(¥:18643元)。
2.逾期未改正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开具《来凤县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规划红线控制区域图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