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住建罚决字〔2024〕LW-021号
向培志:
经调查核实,你未取得规划许可,于2010年和2014年分别在来凤县翔凤镇黄茅坪村22组修建两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均为(砖混、顶部钢棚),各一层,占地总面积297.25㎡,建筑总面积297.25㎡,2010年修建的房屋砖2占地面积45.8㎡,建筑面积45.8㎡,2014年修建的房屋砖1占地面积251.45㎡,建筑面积251.45㎡。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利川市等三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中共来凤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来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来机编发〔2020〕75号)。证明: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执法主体合法。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该建(构)筑物修建人为向培志,修建的时间分别是2010年和2014年,未取得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等事实。
证据三、测量图。证明:该建(构)筑物的修建详细地址、面积、建筑物的结构类型。
证据四、当事人基本信息。证明:确定违法建设人的身份,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村组证明。证明:该区域的地名、当事人建房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来凤县城区总体规划(调整)图和出具的合法性审查表。证明:该区域已于2005年纳入来凤县城区总体规划,该建(构)筑物的修建地址在规划区范围内,且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证据七、现场照片。证明:该建(构)筑物的现状。
综上,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
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