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维义:
经调查核实,你于2023年3月在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村18组黔龙房产背后修建建(构)筑物,房屋占地面积68.32㎡,建筑面积70.82㎡,其砖混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39.44㎡、瓦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31.38㎡,未取得规划许可。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