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江:
经调查核实,你未取得规划许可于2016年至2019年间在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村修建一层钢棚,实测占地面积160.75㎡,建筑面积160.75㎡。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 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