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守先:
调查核实,2023年7月14日,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充装、销售非自有气瓶。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充装、销售非自有气瓶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开具《来凤县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再到财政部门委托的银行缴清相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