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自周:
经调查核实,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9年5月至12月在空军来凤机场控制区修建钢棚结构10处1层,建筑总面积3163.90㎡(111.27㎡+12.70㎡+125.90㎡+380.52㎡+20.92㎡+1123.06㎡+286.29㎡+339.21㎡+741.05㎡+22.98㎡)。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凤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