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确保来凤县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落地见效,现将各级部门制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予以公示,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来凤县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认真抓好落实。
1.《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3.州民政局 州发改委 州公安局 州司法局 州人社局 州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来凤县司法局
2022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