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保留理由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证明 |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卫生计生发〔2015)44号)第三条 | 定点医疗机构 | 卫健部门 | 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
2 | 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证明 |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卫生计生发〔2015)44号)第三条 | 定点医疗机构 | 卫健部门 | |
3 | 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 | 乡镇民政办 | 乡镇派出所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4 | 认定享受60岁老年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5 | 认定享受带病回乡定期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其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6 | 认定享受参战参试定期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和民发[2007]100号) | 来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非本级清理范围 |
7 | 认定享受三属人员定期抚恤补助的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8 | 认定享受伤残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到至三十一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9 | 认定享受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10 | 认定享受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证明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村(社区)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11 | 亲属关系证明 |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民宗发(2018}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岀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县民宗局 |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县农业农村局 | 恩施州环保局来凤分局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3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从业人员的有效的健康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4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定医疗机构岀具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卫健局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人员的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 县农业农村局 | 乡镇或者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16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基【2012】12号) | 县教育局 | 二级甲等等以上医疗机构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非本级清理范围 |
17 | 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审核 | 鄂招办【2012】1号《省招办关于报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 县教育局 | 考生户籍所在地民宗局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非本级清理范围 |
18 | 普通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申报 |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1号) | 县教育局 | 考生户籍所在地扶贫办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19 | 省、州外回我州户籍地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录取 | 恩施州招委会【2020】1号《州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 县教育局 | 考生参加中考所在地教育机构 | 上位政策文件规定且工作需要 |
20 |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车辆数据入网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交通运输局 | 卫星定位安装公司出具安装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国家或省级监管网络平台查验后出具入网证明。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21 | 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交通运输局 | 汽车性能检测站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22 | 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先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交通运输局 | 保险公司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23 | 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合格证明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 交通运输局 | 汽车性能检测站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24 | 机动车维修备案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鄂运物综运(2018)108号)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认真做好备案资料的受理工作。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为:(五)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 交通运输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部门 | 上位政策规定且工作需要 |
25 |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鄂运物综运(2018)108号)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认真做好备案资料的受理工作O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报送资料及要求为:(九)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办理备案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连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地交通运输局 | 上位政策规定且工作需要 |
26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线上服务能力证明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 交通运输局 | 网络平台公司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27 | 教练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交通运输局 | 教练场地所有人或单位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28 | 拟聘用教练员职称和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3])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交通运输局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29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 第十条(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 交通运输局 | 公安局交警大队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30 | 从事机动车监测经营的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车辆管理部门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 交通运输局 | 场地所有人或者租借人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31 | 从事机动车检测经营拟聘用的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证明 |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车辆管理部门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 交通运输局 | 场地所有人或者租借人 | 法律法规规定且工作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