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建制镇: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我县建制镇环境卫生费和集贸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来发改费〔2012〕9号)规定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公共厕所收费、锅炉煤渣清运费、集贸市场摊位费,由政府定价放开为市场调节价,对以上项目收费标准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若要收取费用,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其他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仍按来发改费〔201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文件,来发改费〔2012〕9号文件中“环境卫生费”变更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各建制镇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收费醒目位置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建制镇加强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落实。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制定纳入《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按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各建制镇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收支管理,便于价格主管部门届时开展成本监审。
六、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执行。
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