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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凤县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8 09:02 来源: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来发改费〔2023〕8号

关于来凤县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县妇幼保健院:

你院《关于来凤县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取车辆停车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30分钟及以内免费,2小时以内(含2小时)中小型车辆2元,大型车辆4元,摩托车1元;超过2小时,每增加1小时,中小型车辆加收2元,大型车辆加收4元,摩托车加收1元;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最高收费,中小型车辆不得超过25元,大型车辆不得超过40元,摩托车不得超过5元。

二、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

(一)就医人员及陪护人员车辆,凭当日就诊收费收据、住院凭证等有关凭证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四)新能源汽车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其他事项

(一)一次性停车超过24小时及以上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停车服务收费的,由医院与车主协商确定。

(二)收费单位具备完整规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停车场内相关设施设备完善,配备专职现场管理人员或计费设施。

(三)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停车场财务收支专账,以便价格主管部门届时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从2023年10月18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来凤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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