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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来凤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8 16:27 来源:来凤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一、规划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三)《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21〕37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19号)

(五)《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六)《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环办发〔2021〕35号)

(七)《来凤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调整划定方案》

(八)《来凤县“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

二、规划编制原则

(一)空间优化、合理布局原则

通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进一步优化养殖业布局,调整养殖规模,完善治理模式,整合县域农牧资源,确保规模养殖场与居民集聚区之间留有适当的生态缓冲空间,打造环境友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氛围。

(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综合利用相结合,对畜禽养殖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完善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技术和配套设施,以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综合利用,对无法实现综合利用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最终实现污染物处理的低成本、高效率。

(三)分区分类、因地制宜原则

对不同养殖类型、不同养殖规模、不同养殖技术、位于不同类型地区的养殖场制定不同的养殖污染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地采取资源综合利用、纳管处置、建设专门的污染物治理设施等方式处置养殖废弃物。

(四)规范化、制度化原则

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业生态消纳和污染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规范的养殖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补充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企业的污染治理和排放行为,促进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养殖场粪污集中回收工程

1.规模化养猪场机械刮粪与固液分离设施

对规模养猪场进行饮水设施改造,更换鸭嘴式饮水器为碗式饮水器或智能水位控制器;对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头生猪养殖场(户)除更换节水型饮水器外,需对猪舍内原有地面进行改造、建设排粪沟,铺设漏缝地板、改造排污暗管、购置刮板机械;有条件的规模猪场可以配置固液分离设备,建设固液分离间。

2.规模化蛋禽场

规模化蛋鸡场重点支持传送带自动清粪工艺改造,有条件的蛋鸡场可以开展“124模式”改造,或者采用一体式生物发酵罐制作有机肥。

3.规模化养牛场

规模化养牛场选择建设同位发酵床(场床一体化)。

4.规模下养殖场(户)

规模下养殖场(户)重点开展三方面的建设:一是建设雨污分流设施;二是按照每头猪当量0.3立方米,补齐密闭化粪污贮存池;三是建设堆肥发酵棚。

对于部分开展生态养猪的场(户),开展场内同位发酵床建设。

(二)养殖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按地域、畜种划分,选择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环保达标、具有示范效应的规模养殖场,开展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提升行业形象。

(三)粪污沼气池改造工程

1.雨污分流改造工程

所有存在养殖污染风险的养殖场(户)均需开展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未开展雨污分流建设的场(户)不享受政策扶持。

2.粪污存储池

除开采用垫料养殖的肉鸡养殖场(户)和开展生态放养的养殖场(户)外,其他各类养殖场(户)均需建设深坑粪污存储发酵设施。

(四)粪肥直接还田设施工程

堆肥发酵棚建设。采用粪污集中收集处理模式及就地还田利用模式的生猪养殖场(户)、家禽养殖场、山羊养殖场、肉牛养殖场(户)。无论是采用何种清粪方式,均需要建设储粪场,暂存从舍内清出的粪污,使其不外排。

(五)粪污回收利用存放运输设施

购置粪污运输车辆,建设田间储存、调配、化制池合计不低于800立方米,辐射养殖户不低于50户。

(六)畜禽养殖污染监测系统

开展畜禽养殖粪污养分监测分析,指导粪污废弃物的合理利用,经过无害化处理成为有用的粪肥和有机肥料,回馈于农业生产,提升土壤肥力,种养循环,减少化肥使用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推进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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