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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自资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15:24 来源:来凤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来凤县百福司镇观音坪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于 2023年6月在来凤县百福司镇观音坪村六组(小地名:田家坝上)未经批准非法占地369.13平方米(果园)建百福司镇观音坪村藤茶基地建设项目。2024年3月28日经我局委托湖北智诚不动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测量,该项目钢混结构三层实际占地 369.13 平方米。经套合《来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所占369.13平方米(果园)土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红线,该项目符合《来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来凤县百福司镇观音坪村六组(小地名:田家坝上)土地建设百福司镇观音坪村藤茶基地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2827ME1870201J)》复印件;《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12-422827-04-01-698308》复印件;《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协议书》;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百福司镇观音坪村村支部书记兼主任杨超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百福司镇观音坪村6组村民代表田言州、田言正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协议书复印件、现场勘测笔录及《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原件、百福司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百福司镇观音坪村藤茶基地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的情况说明》原件、局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关于查询永久基本农田的复函》原件、局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关于百福司镇观音坪村藤茶基地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规划及生态红线的情况说明》原件、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百福司镇观音坪村藤茶基地建设项目范围套合2022年土地利用数据库》原件、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来自资执罚告(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来自资执罚听告回(2024)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士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 )(试行)》(鄂自然资规〔2023】1号)“序号4;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情节: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裁量基准: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结合2024年4月18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结论及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将违法占用的369.13平方米(果园)集体土地在十五日内退还给观音坪村村民委员会。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符合《来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土地上新建建筑占地369.13平方米建(构)筑物予以没收。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 369.13 平方米(果园),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以人民币参万陆仟玖佰壹拾参元整(36913.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来凤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永宁 田涛

0718-6287700电 话:

地址:来凤县武汉大道行政服务中心801室

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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