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依据:
一、关于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纳人全省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通知
恩施上家族苗族 自治州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关于请求将恩施州纳入全省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的请 示》收悉。为引导上网服务场所改善经营环境,创 新转型升级模 式,提 高上网服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 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同 意将恩施上家族苗族 自治州纳入全省互 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 请你局认真执行《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通 信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的通知》(鄂 文化文[2014]129号 )的精神,做好试点工作。试 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不做统一规定。试点地区按照
“
上
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 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测量两
者之间的距离,不 得低于 200米 。允许试点地区上网服务场所经
营非网络游戏。允许试点地区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 民住宅楼
(院 )内 设立,调 整为不得在居 民住宅楼内设立。试点地区的农村乡镇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允 许设立上网服务场
所。请你局切实把推动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作为文化市场管理
的重点工作,通过试点引导、现场观摩、行业培训、推广经验等
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和推动上网服务行业丰富经营业态、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努力将上网服务场所改造成为适合不同消费群体
,
在公众文化生活中起积极引领作用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和多功
能文化活动场所。
特此通知。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22年修订)
(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三、关于转发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 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
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关于明确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 上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 E2021〕 57号 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 出如下
贯彻落实意见。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通知》明确
: “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根据 《湖北
省人 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鄂 政发
E2013〕 48号 ),外 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权
限下放至市 (州 )级。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应当向市 (州 )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 请材料、设
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
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
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关于明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中、小
学校幼儿园之间的距离及测量方法。《通知》明确:“ 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湖北省政府办
公厅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
见》(鄂 政办发 E2018116号 )明 确:“ 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 200米 内禁止设置娱乐、上网服务、彩票点、
油气站等场所……”。因此,全省新申请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或场地外缘之
间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 200米 。针对已设立在禁设范围内的娱乐
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 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
续或变更时,应 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 实落实不得在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的法定要求。
三、关于娱乐场所与医院、机关距离的测量方法。原文化部
《关于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
市发 E2006〕 31号 )明 确: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
相互毗连。娱乐场所与医院、机关距离的测量方法,继 续沿用原
省文化厅 2016年 《关于明确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200米距离测量
方法的批复》中的距离测量方法执行,即 娱乐场所出入 口与医院、
机关正常出入 口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低于 50米 。
四、做好与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协同衔接。各级文化和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务院
“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 强与同
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会商,做好行政审
批事项取消调整的衔接工作,探 索申请人承诺制等方式,畅通审
批流程,保 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1.文 化和旅游部关于明确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 网服务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旅市场发 E2021〕 57号 ) 2.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 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 工委复 E2021〕 2号 )
4、关于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 8月 4日 ,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了 《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 政办发 E2020〕 40号 )。 实施意见 “
第二条 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明确:工程投资额不超过 30(含 )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含 )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前可以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目前,全省各级消
防救援部门已不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指 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做好工程投资额不超过 30(含 )万 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含 )平 方米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工
作,经 与省级消防救援部门协商并请示上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同意后,省 文化和旅游厅决定 自2020年 8月 4日 起,针对各地
新申请办理工程投资额不超过 30(含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超
过 300(含 )平方米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事项,采取行政相对人主动作出消防安全信用承诺的方式
(承诺主动去消防部门履行告知承诺手续,场所设立符合消防有
关标准 ),替代原该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需办理的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