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1492450/2025-231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单位: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发文字号: | 无 |
| 文号类型: | 其他 | 文件类型: | 其他 |
| 发文日期: | 2025年07月2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专利、商标业务办理指南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业务申请指南
一、政策说明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要程序,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有申请权的主体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得某一发明或设计的专利权。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二、办理流程
发明专利: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缴纳官费→初步审查→(初审合格)进入公布阶段→实质审查→审查意见→授权/驳回(以通知书形式)→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并获得专利证书。
保护期: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缴纳官费→初步审查→审查意见→授权/驳回(以通知书形式)→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并获得专利证书。
保护期: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缴纳官费→初步审查→授权/驳回(以通知书形式)→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并获得专利证书。
保护期: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
三、办理途径
1.电子形式办理: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注册为用户,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撰写电子申请文件并提交。
2.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办理的,请选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温馨提示:在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一旦发现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有违规操作行为,请与恩施州知识产权局专利科(0718-8110200)联系反馈。
3.纸件形式办理:
方法一: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表格下载”版块下载上述申请材料表格点击下载,填写后打印纸件申请文件,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提交纸件申请文件。
方法二: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纸件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的方式提交。武汉代办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电话:027-87157520,027-87641839,邮政编码:430072
说明:武汉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在恩施设置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恩施工作站提供咨询服务,电话:0718-8110979
四、费用缴纳
1.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网上缴费页面缴纳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缴费人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对公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缴费。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2.银行/邮局汇款
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需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进入专利缴费服务模块电子缴费清单页面补充缴费信息提交电子缴费清单并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汇款时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因款项无法退回而暂时存入专利收费账户(以下简称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工行洪山区支行/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账号:3202006709000477890。通过银行汇款,请于汇款当日把缴费清单传真至武汉代办处并致电确认。需传真的缴费清单包括:汇款单复印件、专利号、费用名称、缴费金额、回邮地址及邮编、联系人及电话。(电话:027-87157520,027-87641839)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武汉代办处,收款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8号。通过邮局汇款,应在汇款单附言注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和缴费金额。
3.面交
缴费人可根据属地,就近前往专利代办处或专利局业务受理大厅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用。面交费用的,以缴费当天的日期为缴费日。
4.手机App
手机下载专利业务办理APP,可在线办理网上缴费(支持支付宝、微信支付),电子缴费清单提交、电子票据查询等费用相关服务。
5.专利费用的减缴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复审费;
4.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
注: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 |
(一)申请费 | |
1.发明专利 | 9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3.外观设计专利 | 500 |
(二)申请附加费 | |
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收 | 150 |
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 | 50 |
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 | 100 |
(三)公告、公布印刷费 | 50 |
(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 80 |
(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 2500 |
(六)复审费 | |
1.发明专利 | 10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300 |
3.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七)专利登记费 | |
1.发明专利 | 200 |
2.实用新型专利 | 150 |
3.外观设计专利 | 150 |
(八)年费 | |
1.发明专利 | |
1-3年(每年) | 900 |
4-6年(每年) | 1200 |
7-9年(每年) | 2000 |
10-12年(每年) | 4000 |
13-15年(每年) | 6000 |
16-20年(每年) | 8000 |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
1-3年(每年) | 600 |
4-5年(每年) | 900 |
6-8年(每年) | 1200 |
9-10年(每年) | 2000 |
11-15年(每年;仅外观设计专利需缴纳) | 3000 |
(九)年费滞纳金 | |
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 |
(十)恢复权利请求费 | 1000 |
(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 | |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300 |
2.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 2000 |
(十二)著录事项变更费 | |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 200 |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 50 |
(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 |
1.实用新型专利 | 2400 |
2.外观设计专利 | 2400 |
(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 | |
1.发明专利权 | 3000 |
2.实用新型专利权 | 1500 |
3.外观设计专利权 | 1500 |
(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 30 |
注: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商标业务申请指南
一.政策说明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完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也可以是它们的组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1.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4.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办理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恩施受理窗口,办公地址:恩施市市民之家4楼,咨询电话:0718-8110979;在恩施州各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均设有商标业务延伸服务窗口,详情请咨询各县市政务服务大厅。
(三)申请人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信息”一栏中。
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wssq.sbj.cnipa.gov.cn:9443/tmsve/agentInfo_getAgentDjg.xhtml。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
(二)申请人在恩施商标业务窗口及县市商标业务延伸服务窗口自行办理的,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三)申请人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的,应通过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以窗口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业务申报材料
序号 | 事项 | 单项材料 | 通用材料 |
1 | 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 1.商标注册申请书;2.商标图样。 |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
2 | 商标续展申请 |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 |
3 | 变更名义地址管理规则成员名单申请 |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成员名单申请书 | |
4 |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同意转让证明文件 | |
5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 |
6 |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 |
7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 | 1.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主合同和注册商标质权合同;3.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承诺书;4.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5.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6.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7.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8.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9.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承诺书;10.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
8 |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 |
9 | 出具优先权证明申请 | 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 |
10 | 撤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 撤回商标续展申请书 | |
11 |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 | |
12 | 撤回变更名义地址管理规则成员名单申请 | 撤回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成员名单申请书 | |
13 | 变更代理人文件接收人 | 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 网上申请确认书(一般商标业务用、涉及处分商标权利业务用) |
14 | 撤回变更代理人文件接收人 | 撤回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 |
15 |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 |
16 | 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 | 撤回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 |
17 | 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 1.撤回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受让人同意撤回的声明文件。 | |
18 | 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 | 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 |
19 | 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 | 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 商标代理委托书 |
20 | 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 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 |
21 | 商标注销申请 | 商标注销申请书 | |
22 | 撤回商标注销申请 | 撤回商标注销申请书 | |
23 |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 | |
24 | 商标更正申请 |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
四、商标注册规费缴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
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 申请业务 | 收费项目 | 接受电子发文的网上申请收费标准(按类别) |
1 | 商标注册申请 | 受理商标注册费 | 27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加收27元) |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 1350元 | ||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 1350元 | ||
2 |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 | 450元 |
3 |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 450元 |
4 | 商标续展申请 |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 450元 |
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 | 225元 | ||
5 | 出具优先权证明申请 | 出具商标证明费 | 45元 |
6 |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 ||
7 | 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 ||
8 |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 135元 |
科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有哪些?
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2.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哪些?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要求?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3.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如示例图)



五、如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未取得授权许可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欢迎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咨询电话: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商标与地理标志科:0718-8238321
恩施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8416720
利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7290103
建始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3220428
巴东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4332595
宣恩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5834120
咸丰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6810233
来凤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6284220
鹤峰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0718-5288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