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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第一批服务型执法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7 09:15 来源:来市监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深入推行服务型监管执法,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开发布2025年第一批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1个。

来凤县某厨具销售经营部侵犯“FOTILE方太”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关键词】

商标侵权

【核心要点】

商标使用授权到期后,继续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门头招牌使用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当事人曾经取得方太厨具专卖权,被注册商标“FOTILE 方太”持有人授权合法使用。授权到期后,品牌方未按合同约定回收库存商品,当事人为减少经济损失,自行处理店内样机及库存,从而沿用店铺之前的装潢及门头招牌,店内展柜摆有“FOTILE 方太”广告KT板、墙壁上张挂“FOTILE方太”广告牌。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门店照片及店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结果】

当事人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陈述、积极配合、立即自行改正,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涉案产品并非假冒,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但有其客观方面原因,应综合考量保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保护经营者正当利益不受侵害的双重因素。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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