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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采购鲶鱼销售未履行食用农产品查验义务典型案

发布时间:2024-12-06 09:55 来源:来市监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日,来凤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中,检查到来凤县翔凤镇西商城陈某正在从事黄骨丁、财鱼、鲶鱼、草鱼经营。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上述鱼类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没有索取进货的凭证,也没有建立销售记录。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三、典型意义

“长江禁捕、打非断链”工作,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关系长江流域环境治理的重要工作措施,经营者、消费者和执法者都有义务遵守执行《长江保护法》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然而,本案经营者在采购经营鱼类的过程中,没有查验鱼类供货商的资质,没有建立经营记录,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无法杜绝部分鱼类来源与长江相关水域,为不法捕捞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商机。加强市场监管,尤其对经营者的常态化检查查处,是落实长江禁捕的有效举措,也是切实保护长江流域区域鱼类资源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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