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来凤县城规划区内D级危房管理,确保群众住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来凤县城规划区内D级危房的管理,具体范围以公布的来凤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图为准。
本方案所称D级危房,是指具有合法房屋权属来源的居民自建房,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已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
二、审批原则
(一)改造房屋必须原址修建;
(二)改造房屋必须符合规划相关要求;
(三)申请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家庭唯一住房要求;
(四)改造房屋不超过三层;
(五)改造房屋需符合风貌管控。
三、审批流程
(一)资格审查
1.申请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若为宅基地,申请人需为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申请人提供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时间需在此方案发布之后,此方案发布前,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3.拟改建房屋有合法权属来源(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审批完结的呈报表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实施 D 级危房改造:
(1)申请改造的房屋未取得合法权属来源;
(2)改造申请占地突破原址合法用地范围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面积限额标准的;
(3)改造实施后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且协商不成的;
(4)位于下列区域:①河道岸线界限内;②重要公园、广场周边区域;③法定保护山体及周边协调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④规划城市道路、绿地、市政基础设施控制范围内;⑤纳入土地收储计划、近期征收计划、城镇成片开发范围或重点项目区域;⑥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且需避让搬迁的;⑦原址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不满足居住条件的。
(二)审批流程
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符合D级危房资格的居民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初审后报翔凤镇人民政府→翔凤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进行现场踏勘→审查无异议后由翔凤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查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D级危房住户的改造申请;
2.初审:村(社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D级危房改造申报表、唯一住房证明及结合申请人实际住房情况,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对申请的危房改造房屋的唯一性和危房破旧程度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查改造房屋资格的准确性、必要性和真实性,审查无异议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资格审查:①由翔凤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初步认定具备D级危房资格条件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备D级危房条件的出具专业性鉴定报告;②翔凤镇人民政府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房屋属于唯一住房的准确性和真实性;③经①、②项审查无异议后由翔凤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委员会确定名单;
4.方案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翔凤镇提交的县规划委员会确定的D级危房改造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房屋建设外观风貌进行管控及指导;
5.审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宅基地的,该户家庭共有人,不再享受申请宅基地权利。
(三)资料清单
1.来凤县D级危房改造申报表(填写时,宅基地原用地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最大审批用地面积限额为140平方米;国有土地原用地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最大审批用地面积限额定为120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承诺书;
2.不动产权证及不动产唯一住房查询证明(县不动产中心或网上查询);
3.户口薄、结婚证等身份证明(含家庭共有人及子女);
4.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原件;
5.实测地形图;
6.四邻协议;
7.属宅基地改造的,需提供所在地村(居)委会对出具的D级危房是唯一住房的公示材料及会议记录;
8.翔凤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的现场踏勘材料;
9.翔凤镇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或者相关会议纪要;
10.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纪要。
(四)审批要求
1.农村宅基地、划拨用地申请翻修时,用地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保持一致,若用地面积大于审批面积,则无条件退让,不纳入审批及发证范围;
2.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控,D级危房改造规模按下表执行:
(1)宅基地
原规模 | 改造规模 |
用地面积≥140平方米的 | 在证载用地面积范围内,按用地面积140平方米(含投影)标准审批,签订四邻协议,修建层数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首层至三层均≤3.6米、女儿墙1.2米);无四邻协议或四邻协议不全,按原址原规模审批(原规模面积需≤140㎡且层数≤3层) |
用地面积<140平方米的 | 在证载用地面积范围内,按不超过原用地面积(含投影)进行审批,签订四邻协议,修建层数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首层至三层均≤3.6米、女儿墙1.2米);无四邻协议或四邻协议不全,审批不得超过原址原规模。 |
(2)国有土地(城镇居民)
原规模 | 改造规模 |
用地面积≥120平方米的 | 在证载用地面积范围内,按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含投影)审批,签订四邻协议,修建层数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首层至三层均≤3.6米、女儿墙1.2米);无四邻协议或四邻协议不全,,按原址原规模审批(原规模面积需≤120㎡且层数≤3层) |
用地面积<120平方米, | 在证载用地面积范围内,按不超过原用地面积(含投影)进行审批,签订四邻协议,修建层数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首层至三层均≤3.6米、女儿墙1.2米);无四邻协议或四邻协议不全,审批不得超过原址原规模。 |
注:上表所述原规模面积均为合法证载面积
3.建筑外观需符合来凤县城市建筑风貌管控要求;
4.D级危房的改造要符合消防要求,且必须实施雨污分流,充分考虑到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人员来实施,要确保建筑质量安全。
四、监管执法
(一)D级危房改造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翔凤镇人民政府放线验收、竣工核实;
(二)在D级危房改造过程中,翔凤镇人民政府联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同进行日常监管巡查。辖区社区工作者、下沉的两违人员需每天到现场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每周到场一次,确保按图施工,确保符合风貌管控;
(三)未按审批方案修建的,由翔凤镇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拆除。
五、核验
申请人应在 D 级危房改造竣工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审
验一致”的原则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验收。
六、不动产权登记
凭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七、责任追究
(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受理、公示、审批、监管阶段不正确履职、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鉴定服务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在“信用中国”上公示。
八、其他事宜
规划区域内已鉴定为D级危房且严重威胁居民生命安全的房屋但又不符合改造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九、意见反馈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社会公众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来凤县武汉大道行政服务中心、邮编:445700、联系人:张晶、联系电话:0718-6279585)书面反馈意见。
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20日





